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017-01-13
编辑热线:0870-7122819
投稿邮箱:qjxzfxwzx@126.com
联系电话:0870-7122819投稿邮箱:qjxzfxwzx@126.com
滇ICP备2021007275号滇公网安备:53062202000107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210080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25420109
中共巧家县委宣传部主办巧家县融媒体中心承办巧家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