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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农业农村局 巧家县市场监管局关于集中整治规范县城及周边区域生猪交易屠宰市场的通告

2024-04-13 18:52编辑:陆元华

巧农联发〔2024〕6号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及其产品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肉食品安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畜禽及其产品调运、屠宰、经营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规范区域

县城及周边区域。

二、集中整治规范时间

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集中整治结束后保持常态化监管。

三、集中整治规范措施

(一)规范生猪调运

养殖户上市销售的生猪,需及时到辖区乡镇(街道)动物检疫申报点办理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生猪经营销售从业者向养殖户采购生猪时务必要求养殖户协助完成产地检疫申报,办理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后方可使用备案车辆启运。严禁经营主体采购来源不清、无检疫合格证、无耳标标识的生猪,一经查实,对涉事当事人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二)严格执行屠宰制度

除农村自宰自食以外,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涉案线索及事实证据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现有屠宰企业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抓好内部管理,提升生猪屠宰服务质量,禁止一切无合法有效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耳标标识的生猪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对进入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等固定场所销售或使用的猪肉,必须是具有“两章两证”的合格产品;对上市销售的牛、羊、禽肉,经营业主必须提供有效的《云南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如有违反,依法予以查处。

(四)严格畜禽溯源监管

畜禽采购商在采购畜禽时应当查验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及耳标标识,不具备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及耳标标识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乡镇或辖区动物检疫申报点依法按程序申请办理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不能提供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的,应当拒绝采购。县内暂不具备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条件的牛、羊、禽肉售卖经销商,需向市场管理者、监管方及消费者提供所售卖畜禽的《云南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并承担与之相应法律后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承运无合法有效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的畜禽及其产品,已经按规定备案运输畜禽的车辆运输畜禽时必须查验核实所运畜禽是否具备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及相应标识,如有违反,依法予以查处。畜产品《云南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营者可以到乡镇农业农村和集体经济发展(街道经济发展)中心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登记签发,县农业农村局咨询服务联系人:颜春东;联系电话:0870--3025128。

广大消费者要主动拒绝购买、消费来历不明、未经检疫或产品标识不清、无《云南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畜禽产品。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违法违规线索举报电话:0870—3025122。


巧家县农业农村局         巧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