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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2024-02-21 08:09编辑:陆元华

昭通市人民政府文件

昭政发〔2024〕1号

昭通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其中:从即日起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全市所有林区、草原和林缘周边100米范围内均属于森林草原防火区。森林草原防火区、高火险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自行划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封山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实行以下严格管理规定: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必须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做到不经批准不烧、风大气温高不烧、无人看守不烧、不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不开好防火隔离带不烧。

(三)严格执行“5项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需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卡的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四、地方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责任,强化行业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联防联控;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户长、林权所有者“五个关键人”要按网格化管理,确保责任到人、防控到位;护林员要落实巡林、护林责任,出现火情及时预警上报;市县两级要强化调度和检查,常态化开展督促指导。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0870-2123516。


市长:杨承新

2024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