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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城区车辆停放秩序的通告

2021-11-26 16:58编辑:陆元华

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城区车辆停放秩序的通告(巧政通告〔2021〕24号

为进一步深化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和爱国卫生专项行动等工作,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规范县城区车辆停放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停车秩序管理范围(特种车辆除外)

(一)堂琅大道。新水泥厂岔路口——鹏程家园——白鹤大道南段交叉口堂琅大道牌坊处。全程禁止停放小型汽车、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

(二)新华北路。金穗园——新华小学。全程禁止停放小型汽车;在两侧人行道适当位置设置摩托车停车泊位,规范停放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车头统一向车行道方向。

(三)新华路。新华小学——税务局路口(原国税局)。全程禁止停放小型汽车;在两侧人行道适当位置设置摩托车停车泊位,规范停放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车头统一向车行道方向。

(四)新华南路。税务局路口(原国税局)——县人社局。全程禁止停放小型汽车、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

(五)富春路。税务局路口(原国税局)——县委党校、行政中心、县公安局——天生梁子安置点白鹤大道南段。全程禁止停放小型汽车、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

(六)白鹤大道(含白鹤大道北段、白鹤大道中段、白鹤大道南段)。新建葫芦口大桥——黎明、七里社区——北门安置点——天生安置点路口——邱家屿安置点路口——老S303公路交叉口。全程禁止停放小型汽车、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

(七)春场路。巧三中对面交叉口——新华南路交叉口。全程禁止停放小型汽车;在两侧人行道适当位置设置摩托车停车泊位,规范停放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车头统一向车行道方向。

(八)站前路。巧家县汽车客运站——步行街对面交叉口。全程禁止停放小型汽车;在两侧人行道适当位置设置摩托车停车泊位,规范停放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车头统一向车行道方向。

(九)花桥街。步行街上交叉口——税务局路口(原国税局)。全程禁止停放小型汽车、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

(十)红卫街(含红卫街、红卫街延长线)。红卫街路口——三江源农贸市场门口——滨江社区门口——白鹤大道中段。全程禁止停放小型汽车;从红卫街口——三江源农贸市场门口——滨江社区上段,在两侧人行道适当位置设置摩托车停车泊位,规范停放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车头统一向车行道方向。

(十一)小东街。新华路(巧一中路口)——老检察院——原人武部——红卫街延长线。全程禁止停放小型汽车、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

(十二)建设街。新华路养护段对面交叉口——北门口(原白鹤滩镇政府)——堂琅广场路口。全程禁止停放小型汽车;从新华路养护段对面交叉口——玉屏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口的车行道上北侧面设置摩托车停车泊位,规范停放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车头统一向人行道方向。

(十三)迤博街。与迤博路交叉口——堂琅大道交叉口。在车行道两侧设置小型汽车停车泊位;在两侧人行道适当位置设置摩托车停车泊位,规范停放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车头统一向车行道方向。

(十四)金江路。新华北路交叉口——建设街交叉口(北门口,原白鹤滩镇政府)。全程禁止停放小型汽车;在车行道上北侧面设置摩托车停车泊位,规范停放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车头统一向北侧。

(十五)青年路(含青年路、青年路延长线)。白鹤大道中段交叉口——新华北路交叉口——堂琅大道交叉口——石灰窑沟双胞桥(锦秀堂琅二期对面)。全程禁止停放小型汽车;在两侧人行道适当位置设置摩托车停车泊位,规范停放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车头统一向车行道方向。

(十六)迤博路。石灰窑沟双胞桥(锦秀堂琅二期对面)——盛世堂琅小区后门——玉屏公园路口——堂琅大道(巧三中路口)。从石灰窑沟双胞桥(锦秀堂琅二期对面)——迤博社区下来交叉口,在车行道两侧设置小型汽车停车泊位;在两侧人行道适当位置设置摩托车停车泊位,规范停放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车头统一向车行道方向。

(十七)新建市政道路。石灰窑沟双胞桥(锦秀堂琅二期对面)——迤博七八组安置区——大商汇中段。在车行道两侧设置小型汽车停车泊位;在两侧人行道适当位置设置摩托车停车泊位,规范停放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车头统一向车行道方向。

(十八)广场南路。新华北路交叉口——老年活动中心门口。在车行道北侧设置小型汽车停车泊位;在两侧人行道适当位置设置摩托车停车泊位,规范停放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车头统一向车行道方向。

(十九)玉屏街(含玉屏附街,堂琅大道交叉口——广场南路上梯步口)。青年路家伦生活超市交叉口——广场南路上梯步口——气象局——残疾人联合会路口——玉屏社区——新华北路,从青年路家伦生活超市交叉口——广场南路上梯步口——气象局——残疾人联合会路口,以及玉屏附街(东起堂琅大道交叉口——西至广场南路上梯步口),在车行道一侧设置小型汽车停车泊位;两侧人行道适当位置设置摩托车停车泊位,规范停放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车头统一向车行道方向。

(二十)原水果市场。红卫街灯塔交叉口——新华路新华小学交叉口。全程禁止停放小型汽车;在车行道上北侧面设置摩托车停车泊位,规范停放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车头统一向北侧。

上述道路外的其他市政道路、新建道路,除施划停车泊位的路段外,禁止停放小型汽车、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

二、小型汽车在划定区域确需临时停放的,应当按划定的停车场(点)、停车泊位,依次顺向有序整齐停放,不得逆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泊位或骑压泊位标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摩托车车位上,按规定指示箭头方向依次停放。

三、违规停放处罚措施

(一)凡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放车辆,若驾驶人在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或按照规定停车;若驾驶人不在现场或在现场但不服从指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内施划停车泊位或私自占用道路作为通道和停车泊位,违反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

(三)在道路范围内长时间停放、影响道路通行的“僵尸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辆登记信息联系车辆所有人驶离;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车辆被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的,被拖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持有效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后方可领取车辆。

四、县城区道路车辆的停放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配合,请广大市民、车主和驾驶员自觉遵守并服从管理,规范停放车辆,维护巧家城市形象,共创文明县城、共建美好家园。

五、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2021年5月20日发布的《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的通告》(巧政通告〔2021〕14号)同时废止。

巧家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