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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研究

2018-01-02 17:04编辑:姜连聪

巧家县司法局  方永远

《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推动调解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巧家通过七年的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基层也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巧家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巧家县有人民调委会205个(其中乡镇调委会16个,村居调委会183个,行业性调委会3个,专业性调委会2个,胡芳聪个人调解室1个),共有人民调解员1115名。自2011年以来共调解矛盾纠纷89694件,调解成功88067件,调解成功率为98.19%。其中婚姻家庭纠纷10082件,邻里纠纷35124件,山林土地纠纷13921件,房屋宅基地纠纷1023件,损害赔偿纠纷8808件,道路交通纠纷2637件,合同纠纷2476件,劳动争议纠纷1534件,征地赔偿纠纷1238件,生产经营纠纷197件,环境污染纠纷126件,医疗纠纷81件,消费纠纷27件,其他纠纷12420件。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调解成功的难度大。一是被调解对象的法治意识不强。许多矛盾纠纷均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原因就是双方法治意识不强,对法律的知晓程度不高、守法意识淡薄引起的。二是被调解对象的文明程度不高。一些矛盾纠纷本来不大,在未解决的过程中,双方未有宽容的心态、包容的情怀,双方都抱着“有理”的固化思想和输不起的心态,长期压抑的纠葛,积怨越来越深,矛盾越来越大。三是强制约束力差。在调解过程中,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调解员的合理主张,就达不成调解协议,之前所做工作就白废了,双方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四是调解事项本身具有复杂性。一些调解事项,涉及调查取证难,双方事实不清等问题较为复杂,特别是当事双方都找过公安、法院未得到解决又回到基层调解的情况,难度是最大的。

(二)矛盾纠纷大调处责任意识淡薄。一是少数部门领导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重视不够,对一些疑难复杂纠纷没能科学研判,不能科学预测评估,未能超前预防,排查不彻底,调处不及时,导致前后发生的矛盾相互交织,变得更为复杂,调处难度加大。二是认为矛盾纠纷不关我部门、单位、行业的事,未能从稳定是第一要务、和谐发展人人有责的角度预防和化解好区域内发生的矛盾纠纷,调处力度滞后。

(三)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一是法律素养不高。绝大多数调解员,是村组干部,他们有基层工作经验,但不专业,对法律法规不熟悉。二是政策水平不高。近年来的许多纠纷,涉及专业性、政策性强,调解员存在把握不准甚至不清楚的情况。三是调解技巧不高。调解也是一门学问,需要专业的特长,往往是在调解的时间、恰到好处的环节,对调解双方的心理状态综合判断上把握得不好,导致一些调解不成功。

(四)纠纷调解保障力度不够。一是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来源渠道单一,经费保障不到位。二是机制不健全,县级调解中心硬件设施欠缺,人员、经费没有得到保障,行业性调解组织不健全,发挥作用不明显。

三、下步工作对策与建议

 一是建立完善各级调解组织。针对全县矛盾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和难于化解等特点,建立完善县级多元化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落实人员、经费保障,对全县各行各业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协调处置,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情况,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加强协调,整合力量,督促检查,研究措施,指导调解,改进工作;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县、乡、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等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二是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强化各行各业责任意识和考核机制,树立自我管理、化解矛盾的责任意识,并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分析研判和定期报告制度,落实部门职责,强化属地化解、主动化解意识,树立“三调联动对接”意识,促进衔接配合工作有效开展,提升综合治理能力;在保障“以奖代补”经费基础上,增加人民调解其他经费保障(主要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培训工作经费和调委会日常工作运转经费)。

三是做好调解员的选用和培训。配齐配强村(社区)级专职调解员,做到每村(社区)配备一名专职调解员,调解员录用报酬采用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确保人员待遇有保障、工作相对稳定;选用具有专业法律知识、有道德、公正勤奋的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负责日常调解工作事务和普法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调委会其他调解员规范、依法开展纠纷调解,以案说法,宣传教育,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切实为民排忧解难,维护好群众权益,树立社会公信力;实行县、乡、村三级培训机制,对县、乡两级调解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对村(社区)调解人员每半年至少培训一次,加强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提高矛盾纠纷的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