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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棚户区改造与附属设施或附着物模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01-14 09:52编辑:

巧家县县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关于巧家县县城规划区棚户区改造

土地与房屋及附属设施或附着物模拟征

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2016年10月8日发布的《巧家县县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关于对县城规划区棚户区改造土地与房屋进行模拟征收的公告》,现将《巧家县县城规划区棚户区改造土地与房屋及附属设施或附着物模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巧家县县城规划区棚户区改造土地与房屋及附属设施或附着物

模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产测量规范》、《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全省棚户区改造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函》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巧家县县城规划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土地与房屋征收主体

(一)土地与房屋征收主体:巧家县人民政府。

(二)土地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巧家县县城开发建设指挥部(由巧家县人民政府授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征收范围

巧家县县城规划区棚户区改造实施范围。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政府主导、统筹推进的原则。

(二)统一领导、统一征收补偿标准、统一征收土地与房屋的原则。

(三)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征收的原则。

(四)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

四、征收补偿

(一)土地征收补偿。

1.土地调查。土地类别、面积、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或附着物以农业、林业、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登记的数据为依据,以土地征收部门实际调查为准。

(1)园地:果树已挂果,每亩种植密度按照林业部门规定的种植标准30—80棵;果树未挂果,每亩种植密度80棵以上;嫁接桑树,每亩种植密度1200株以上。

(2)耕地:种植粮食、蔬菜等,有少量零星果树。

(3)建设用地:经批准取得的建设用地,历史形成的建设用地。

(4)未利用地:荒坡、荒山、灌木林。

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

①征收园地、耕地、建设用地、灌木林、未利用地的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表》(附件1)执行。其中,耕地中的零星树木另行计算补偿,补偿标准按《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表》(附件3)执行,园地不再计算树木补偿费。

②征收宅基地,按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执行,院内零星树木按《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表》(附件3)执行。选择划地安置的,扣除安置地块面积后进行补偿。

(2)国有土地的征收,由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补偿。

(二)房屋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

1.房屋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的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面积、折旧等因素确定,国有土地房屋按房地合一、市场价格进行评估,集体土地房屋按照重置价格,并按评估价进行补偿。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户代表以协商或选举的方式确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户代表共同选择一家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户代表所选评估机构得票数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家评估机构,要求被征收人户代表及社区、基层组织代表参与,在公证机构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下,采取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给予公示。房屋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分别在安置方式中予以明确。其他附属设施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它构筑物、附着物设施征收补偿标准表》(附件2)、《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表》(附件3)执行,表中漏列的附属设施及附着物补偿参照执行。

2.开展房屋调查。按照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结构进行分类调查,主要分为商业用房、居住用房、畜厩、加工房、储物房(包括炭房等)、生产用房六类用房;结构主要分为框架、砖混、砖木、土混、土木五类。

(1)认定为房屋的必备条件:四壁完整、具备上盖、结构牢固、有固定基础且层高在2.2米(包含2.2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物。

(2)层高确定:指地面至楼板或楼板至上层楼板(平墙面)之间的高度。

(3)房屋面积确定:按照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各层面积均以外墙墙体为界,测量出水平尺寸进行计算。

(4)土木结构非标准房屋(1.2≤层高<2.2米)的面积认定,按照下列规定的层高系数乘以该层的外围面积计算,系数规定如下:

(三)坟墓搬迁补偿补助标准。

坟墓搬迁土石混1400元/冢,砖石混1800元/冢,单包坟2400元/冢,双包坟3400元/冢。单坟搬迁自行落实地点的按10㎡/冢以征收耕地的价格补偿,双包坟搬迁自行落实地点的按20㎡/冢以征收耕地的价格补偿,迁入储备坟地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安置方式

(一)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划地安置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实行划地安置方式的时间及区域的确定,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作出决定。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征收人向被征收人直接支付货币,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的一种方式,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由被征收人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过渡期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奖励几部分组成。

(1)房屋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

按第四部分第(二)款进行认定和评估确定。

(2)过渡期安置补助:

过渡期为3个月,具体标准为: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畜厩、厕所、炭房、加工房、简易房、其它生产性房等不计入测算)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月补助1000元;面积在100—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的,每月补助1500元;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补助2000元。

(3)搬迁补助: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移交房屋拆除的,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具体标准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补助2000元;面积在100—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的,补助2500元;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3000元。

(4)奖励:

①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奖励。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第一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评估价的25%给予奖励;在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在第三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超过规定的三次时间的,不享受该奖励。

②集体奖励。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片区、小区、居民小组为划分依据,原则上按50户为一个单元划分为若干征收单元,在规定时限内该单元签订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比例达95%(含95%)以上的,按照该户合法主体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90%(含90%)至95%(不含95%)奖励150元/平方米,80%(含80%)至90%(不含90%)奖励100元/平方米,低于80%(不含80%)的不予奖励,每户最高奖励不超过6万元。

③速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评估总价款的5%给予奖励。

2.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由征收人筹集房源,对被征收房屋按功能进行产权置换的一种安置方式,包括产权调换比例、非主体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过渡期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奖励几部分组成。

(1)产权调换规定:

①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畜厩、厕所、炭房、加工房、简易房、其它生产性房等不计入测算)属于砖木、石木、土木结构的,应补偿安置面积与调换房的面积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

②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畜厩、厕所、炭房、加工房、简易房、其它生产性房等不计入测算)属于砖混及其以上结构的,应补偿安置面积与调换房的面积按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调换。

③商铺的产权调换,根据其功能、性质、证件载明并通过认定后,调换标准按照本条第①、②款的调换比例执行。

④调换面积出入时的办法: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应调换面积的,超过部分按照所选房屋市场价由被征收人结算差价,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应调换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人原房屋类别的评估价结算补差价。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选择不再找补公摊、楼层、户型、房屋结构、折旧、朝向、区位等的价差。

⑤畜厩、厕所、炭房、加工房、简易房、其它生产性房等用房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由双方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⑥产权调换房屋的认房顺序。根据分时段所签订征收协议的户数进行抽签确定,如果在协议签订后不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选房顺序号作废。

(2)非主体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按第四部分第(二)款进行认定和评估确定。

(3)过渡期安置补助:

过渡期为3个月,具体标准为: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畜厩、厕所、炭房、加工房、简易房、其它生产性房等不计入测算)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月补助1000元;面积在100—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的,每月补助1500元;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补助2000元。过渡期安置补助计算时间:在房屋征收部门发出房屋移交通知后,接到被征收人提交的《房屋移交拆除申请书》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再加上3个月计算(不足月的按月计算)。

(4)搬迁补助: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移交房屋并拆除的,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具体标准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补助2000元;面积在100—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的,补助2500元;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3000元。

(5)奖励:

①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奖励。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评估总价款的5%给予征收奖励。

②集体奖励。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片区、小区、居民小组为划分依据,原则上按50户为一个单元划分为若干征收单元,在规定时限内该单元签订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比例达95%(含95%)以上的,按照该户合法主体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90%(含90%)至95%(不含95%)奖励150元/平方米,80%(含80%)至90%(不含90%)奖励100元/平方米,低于80%(不含80%)的不予奖励,每户最高奖励不超过6万元。

③速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均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评估总价款的5%给予奖励。

3.划地安置。

划地安置是指征收人根据已经认定的被征收人的主体合法房屋占地面积,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提供土地,由被征收人自行建设的一种方式。由划地面积、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过渡期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奖励几部分组成。

(1)划地安置规定:

①划地安置户数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合法建房手续或国土部门地籍调查登记发证的户数与户籍统一核准;新建房办证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由安置户自行缴纳;征收人按规划设计要求提供安置地块;选地顺序根据分时段签订协议的户数抽签确定(如果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不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所选安置地块顺序号作废);房屋建设必须按规划条件在1年内建设完成。

②划地安置面积根据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占地面积(畜圈、厕所、炭房、加工房、简易房、其它生产性房及附属构筑物占地不作安置面积)计算,面积在6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以下的,划给60平方米安置地块;面积在60-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的,划给80平方米安置地块;面积在100-120平方米(不含120平方米)的,划给100平方米安置地块;面积在120-150平方米(不含150平方米)的,划给120平方米安置地块;面积在150平方米及以上的,划给150平方米安置地块。所有安置地块的土地为国有划拨。

(2)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按第四部分第(二)款进行认定和评估确定。

(3)过渡期安置补助:

根据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面积(畜厩、厕所、炭房、加工房、简易房、其它生产性房等不计入测算)确定标准,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含100平方米),每月支付1000元;面积在100—180平方米以内的(含180平方米),每月支付1500元;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支付2000元。过渡期安置补助计算时间:在房屋征收部门发出房屋移交通知后,接到被征收人提交的《房屋移交拆除申请书》之日起至安置地块提供之日止,再加上3个月建设期计算(不足月的按月计算),从正式移交房屋拆除之日开始支付,每3个月支付一次。

(4)搬迁补助: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移交房屋拆除的,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具体标准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补助2000元;面积在100—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的,补助2500元;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3000元。

(5)奖励:

①集体奖励。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按时序累加奖励,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片区、小区、居民小组为划分依据,原则上按50户为一个单元划分为若干征收单元,在规定时限内该单元签订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比例达95%(含95%)以上的,按照该户合法主体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90%(含90%)至95%(不含95%)奖励150元/平方米,80%(含80%)至90%(不含90%)奖励100元/平方米,低于80%(不含80%)的不予奖励,每户最高奖励不超过6万元。

②速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均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评估总价款的5%给予奖励。

以上三种安置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划地安置),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一户只能享受一次安置,一户有多处房屋多处土地的,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它处房屋或土地在以后征收时,只进行补偿,不再进行安置。原属于1982年土地承包人口但现已纳入财政供养人员(包括公务员、机关公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队干部)和国有企业人员(包括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员)的一律不予划地安置,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不属于财政供养和国有企业的“农转非”人员可纳入划地安置范围。

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选择划地安置方式进行安置的,实行征收和安置分开执行。

(二)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分为货币补偿、货币化购房安置、产权调换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在不突破征收的主体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情况下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几种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征收人向被征收人直接支付货币,被征收人自行安置的一种方式,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由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过渡期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奖励几部分组成。

(1)房屋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

按第四部分第(二)款进行认定和评估确定。

(2)过渡期安置补助:

过渡期为3个月,具体标准为: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畜厩、厕所、炭房、加工房、简易房、其它生产性房等不计入测算)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月补助1000元;面积在100—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的,每月补助1500元;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补助2000元。

(3)停产停业补助:

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原则上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商业,且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征收前持续经营,因被征收引起停产停业的,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应纳税所得计算每月的经营性补助,给予6个月的补助,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经营性补助每月按被征收该商铺现状评估给予6个月的补助。

(4)搬迁补助: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移交房屋并拆除的,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具体标准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补助2000元;面积在100—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的,补助2500元;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3000元。

(5)奖励:

①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奖励。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第一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在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在第三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超过规定的三次时间的,不享受该奖励。

②集体奖励。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片区、小区、居民小组为划分依据,原则上按50户为一个单元划分为若干征收单元,在规定时限内该单元签订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比例达95%(含95%)以上的,按照该户合法主体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90%(含90%)至95%(不含95%)奖励150元/平方米,80%(含80%)至90%(不含90%)奖励100元/平方米,低于80%(不含80%)的不予奖励,每户最高奖励不超过6万元。

③自建房结构层补差奖励。被征收的合法主体建筑单体房屋结构层为一层,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第一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在主体房屋评估价基础上奖励30%;在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奖励20%;在第三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奖励10%。单体房屋结构层为两层,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第一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在主体房屋评估价基础上奖励20%;在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奖励15%;在第三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奖励10%。单体房屋结构层为三层及以上的不实行奖励。超过规定的三次时间的,不享受该奖励。

④速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评估总价款的5%给予奖励。

2.货币化购房安置。

货币化购房安置是全货币化安置的补充方式,被征收人在享受全货币化安置政策的基础上,由住建局搭建房屋交易平台,建立商品房房源库,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洽谈确定低于市场价的售房价格区间价,为被征收人自主选购住房提供帮助,被征收人在交易平台房源库中自愿选购房屋。

被征收人通过交易平台选择货币化购房安置,在享受全货币化安置政策的基础上,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通过棚户区改造房屋交易平台新购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价款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被征收人通过棚户区改造房屋交易平台新购商品住房且不超过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的,给予每平方米购房补助150元。

3.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规定:

①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畜厩、厕所、炭房、加工房、简易房、其它生产性房等不计入测算)属于砖木、石木、土木结构的,应补偿安置面积与置换房的面积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

②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畜厩、厕所、炭房、加工房、简易房等不计入测算)属于砖混及其以上结构的,应补偿安置面积与置换房的面积按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调换。

③商铺的产权调换,根据其证件载明、功能、性质认定后,调换标准按照本条第①、②款的调换比例执行。

④调换面积出入时的处理: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应调换面积的,超过部分按照所选房屋市场价由被征收人结算差价,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应调换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人原房屋类别的评估价结算补差价。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选择不再找补公摊、楼层、户型、房屋结构、折旧、朝向、区位等的价差。

⑤产权调换房屋的认房顺序。按照分时段签订协议的户数抽签确定,如果签订协议后不按时移交房屋进行拆除的,该户的选房顺序号作废。

(2)过渡期安置补助:

过渡期为3个月,具体标准为: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畜厩、厕所、炭房、加工房、简易房、其它生产性房等不计入测算)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月补助1000元;面积在100—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的,每月补助1500元;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补助2000元。过渡期安置补助计算时间:在房屋征收部门发出房屋移交通知后,接到被征收人提交的《房屋移交拆除申请书》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再加上3个月计算(不足月的按月计算)。

(3)停产停业补助:

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原则上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商业,且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征收前持续经营,因被征收引起停产停业的,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应纳税所得计算每月的经营性补助,给予6个月的补助,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经营性补助每月按被征收该商铺现状评估给予6个月的补助。过渡期停产停业补助计算时间:在房屋征收部门发出房屋移交通知后,接到被征收人提交的《房屋移交拆除申请书》之日起至产权调换商铺房交付之日止,再加上6个月计算(不足月的按月计算)。

(4)搬迁补助: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移交房屋拆除的,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具体标准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补助2000元;面积在100—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的,补助2500元;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3000元。

(5)奖励:

①集体奖励。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片区、小区、居民小组为划分依据,原则上按50户为一个单元划分为若干征收单元,在规定时限内该单元签订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比例达95%(含95%)以上的,按照该户合法主体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90%(含90%)至95%(不含95%)奖励150元/平方米,80%(含80%)至90%(不含90%)奖励100元/平方米,低于80%(不含80%)的不予奖励,每户最高奖励不超过6万元。

②自建房结构层补差奖励。被征收的合法主体建筑单体房屋结构层为一层,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第一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在房屋认定面积基础上奖励10%;在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奖励7%;在第三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奖励3%。单体房屋结构层为两层,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第一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在房屋认定面积基础上奖励8%;在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奖励6%;在第三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奖励4%。以上奖励面积,直接加上应调换面积累计计算安置。单体房屋结构层为三层及以上的不实行奖励。超过规定的三次时间的,不享受该奖励。

③速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评估总价款的5%给予奖励。

(三)纯土木结构的房屋按照合法性房屋进行征收。

(四)被征收人在与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主动将被征收的房屋证件原件交征收人,由征收部门转国土和住建部门进行注销。

(五)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化购房安置,除政策规定减免的费用外,应由个人缴纳的相关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六、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款的付款方式

(一)房屋征收协议签订生效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房屋拆除后,由征收人按照协议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单户奖励金给被征收人。

(二)集体奖励金,在划定的征收单元内,房屋移交拆除比例达到80%以上的单元,征收人才进行逐户核算,并实行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七、特殊情况房屋征收安置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用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或公用的房屋,只能按照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

(二)已经享受过划地安置的集体土地房屋户,又被征收其它集体土地房屋的,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三)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被征收户,在其它区域确无住房,又购置不起安置房的,实行全货币补偿后,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四)在征收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同一户产权人或夫妻双方有多处房屋同时被征收的,只能按照一户进行合并征收补偿安置。

八、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各种历史遗留问题等的处理办法

(一)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依法不予补偿。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并移交的可给予建筑重置评估价40%的拆除补助,提前拆除并移交的再给予建筑重置评估价20%的补助。在规定时限内仍不自行拆除和移交的,启动法律程序予以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助。违法建筑的处理不再执行巧政发﹝2011﹞63号文件和巧政纪﹝2012﹞24号会议纪要。

(二)房屋少批多建的,超出部分按违法建筑处理,土地少批多占的,多占部分依法收回,违法多建多占面积不纳入安置面积。

(三)私下买卖房屋权属未变更的处理。

1.依法可上市交易的房屋,交易双方已实际履行付款、交房等合同义务,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在原产权人确认的前提下,征收时可按现使用人为补偿安置对象。

2.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以自然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两证一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房的,且已私自交易建筑物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私自交易未办理登记的,原则上征收时以原产权人为补偿安置对象。

3.城镇非农业人口购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的,买卖关系无法定效力,征收时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偿对象,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4.城镇非农业人口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关系无法定效力。征收时以房屋产权人为安置补偿对象进行货币补偿;若房屋产权人存在死亡或下落不明等情况的,征收时以实际买受人为补偿对象进行货币补偿。

5.跨村(社区)、村(居)民小组的农业人口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以产权人为安置补偿对象进行货币补偿;产权人存在死亡或下落不明等情况的,征收时以实际买受人为补偿对象进行货币补偿。

(四)商铺的认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或综合用地,按证件载明用途进行补偿安置,证件未载明但已经修建为门面的,地上一层可视为商铺进行征收。

2.国有土地上房屋,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被征收房屋证件载明是住宅,将房屋由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的,只能按照住房进行征收。但在城市主次干道(小东街、大东街、马草巷、平正街、建设街、环城西路、新华路、红卫街延长线、玉屏路、红卫附街、四川街、菜市街、金江路、横街、南源农贸市场、糖市街)的临街一层进深不超过7米实际经营性门面,房屋属于合法建筑,能够提供征收前前三年(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工商、税务的有效证件,仍然在持续经营,并在征收人规定的第一时间积极配合征收的,可以按照商铺征收的政策进行征收与安置。

(五)因土地被征收等原因转为非农业人口,在同一个村民小组内既有承包地,又有宅基地的,在征收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时,扣除划地安置地块面积后剩余宅基地的面积按征收耕地的标准进行补偿。

(六)原产权人已死亡的,其生前立有遗嘱或与他人立有遗赠抚养协议并合法有效的,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作为安置补偿对象;依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遗产的,以法定的继承人作为安置补偿对象。

(七)特殊房屋的处理办法。

1.现在身份为农业人口或因土地被征收农转非的,现有房屋又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农村宅基地,仍然有农村承包土地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安置,可以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划地安置中的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选择划地安置方式的,房屋按照重置价进行评估补偿。

2.因历史原因造成证件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单位房改房,在房屋原现状和结构未改变的前提下,以实际面积按照全产权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八)经政府批准实施茅草房、杈杈房、抗震保安房进行改造、新建的房屋,经确认后,按合法建筑给予认定。

(九)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一律不予奖励,合法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过渡期安置补助按3个月计算。安置方式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其中一种。

(十)集体土地被征收,失地农民的安置,土地补偿总额中的“安置补助费”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村民小组召集被征收人讨论后,形成书面申请签字摁手印递交给征收人确定支付方式。

九、其他优惠政策

(一)承包土地被全部征收完,达到相应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完备相关手续后可实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享受城镇居民的相应政策。

(二)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被征地农民可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自行承担),由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巧家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落实。

十、法律责任

(一)自征地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青苗、树木及抢修抢建的房屋和地面设施一律不予补偿,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二)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妨碍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及建设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被征收土地与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土地与房屋征收中的争议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被征收土地与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国家征收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土地与房屋,不得拒绝和阻挠;如不按时移交土地与房屋,由相关执法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征收户承担。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费,违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其他

(一)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扣除畜圈、厕所、炭房、加工房、简易房、车库、其他生产性用房面积后的建筑面积。

(二)主体房屋评估价款不含装修、附属设施及附着物、奖励、过渡期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补偿补助费用。

(三)商铺产权调换的位置和楼层,根据被征收商铺的主次干道位置和楼层,在新安置的相应路段及楼层进行产权调换安置。

十二、补充事项

本方案补偿补助标准仅适用于县城规划区棚户区改造范围。不属于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征收补偿标准及有关规定,仍然按照巧政发﹝2011﹞28号、巧政发﹝2011﹞49号、巧政复﹝2011﹞19号、巧政发﹝2011﹞6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十三、本方案由巧家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巧家县县城开发建设指挥部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