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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全文)

2017-07-13 15:42编辑:

云南省公务用车标识喷涂示意图

云南省公务用车标识喷涂效果图

云南省公务用车(执法执勤)标识喷涂示意图

云南省公务用车(执法执勤)标识喷涂效果图

 

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车改办〔2017〕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央车改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公务用车平台建设的通知》(发改电〔2016〕756号)有关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现将《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20日

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巩固公车改革成果,根据中央车改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公务用车平台建设的通知》(发改电〔2016〕756号)有关要求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云办发〔2015〕29号)精神,现将标识化管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喷涂车辆范围

(一)全省车改后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车辆外,其他保留车辆统一实行标识化管理。

(二)机要通信(非涉密)、应急、调研用车等,厅局级以下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省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要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已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喷涂制式标识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不再喷涂)和监督电话。

(三)用于行政执法的车辆要在车身适当位置统一喷涂行政执法明显标识(已喷涂行业标识的除外)和监督电话。

(四)执法执勤用车按《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财行〔2011〕180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执法执勤用车统一喷涂标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政法〔2016〕187号)相关规定喷涂明显的统一标志图案。已按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统一外观制式的警车和其他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实施制式标识,并已经统一喷涂标识的车辆此次不再实施标识喷涂。其余车辆需按规定喷涂标识和监督电话。

二、省级单位标识喷涂字样及位置

(一)喷涂字样

机要通信(非涉密)、应急、调研用车等,厅局级以下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省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标识喷涂字样统一为“公务用车”、“监督电话0871—12388”,其中“公务用车”字高16厘米X字宽16厘米,字体为方正大黑体;“监督电话0871—12388” 字高8厘米X字宽10厘米,字体为仿宋。

执法执勤用车喷涂标识字样为“公务用车(执法执勤)”,其中“公务用车”字高16厘米X字宽16厘米,“(执法执勤)”字高9厘米×字宽9厘米,字体为方正大黑体,与上一行字间距为3厘米。 “监督电话0871-12388”字高8厘米×字宽10厘米,字体为仿宋,与上一行字间距为3厘米。

(二)喷涂颜色

深色车辆标识喷涂颜色为白色,浅色车辆标识喷涂颜色为蓝色。

(三)喷涂位置

标识喷涂于车身两侧前车门,具体为距离车门把手下边缘5.7厘米、车门后边缘15厘米的水平位置(详见附件)。

(四)喷涂费用

原已喷涂“公务用车”增加喷涂“监督电话0871-12388”,每辆车360元,喷涂“公务用车 监督电话0871-12388”,每辆车520元。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三、各州(市)标识喷涂式样

各州(市)可参照省级做法,确定留用车辆监督电话。各州(市)标识喷涂式样需严格按照统一规格、式样、颜色、位置喷涂,除因车门结构限制如防擦条等,可适当调整喷涂标识的行距外,其余不得擅自变更。

四、组织实施

(一)喷涂机构

省委办公厅汽车修理厂、省政府办公厅汽车修理厂负责对省级参改单位保留车辆进行喷涂。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车辆原则上由省委办公厅汽车修理厂负责喷涂;政府系列各参改单位车辆原则上由省政府办公厅汽车修理厂负责喷涂。州(市)、县(市、区)自行确定标识喷涂机构。非驻昆省级单位的保留车辆可以选择到省级行政定点机构喷涂,也可以选择到当地确定的机构喷涂。

(二)完成时限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标识喷涂工作须于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

五、责任部门

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工作在各地车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级车改单位公务用车标识喷涂工作由省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州(市)、县(区、市)的公务用车标识喷涂工作由当地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六、有关要求

(一)公务用车实施标识化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是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透明度,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央和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明确要求。2016年12月8日中央车改办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公务用车平台建设的通知》(发改电〔2016〕756号)再次对标识化问题进行了明确,同时将于2017年开展专项督察工作。各州(市)、省级各参改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地各部门车改领导小组组长要亲自部署机关及所属单位留用车辆标识喷涂,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喷涂工作,确保无遗漏。同时各地车改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协调和督促作用,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喷涂工作。

(二)公务用车实施标识化管理后,标识发生损坏的,要及时重新喷涂。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和严重机械故障且无法修复需要报废和处置的,要及时清除标识。经批准的新购车辆(含上级调拨车辆)在注册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必须喷涂标识。

(三)未达到本方案标识化要求的,按本方案要求规范。

(四)实施标识化管理的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对不按规定喷涂标识的留用车辆,及违规违纪使用公务用车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暂停拨付相应的车辆运行维护费用。

(五)省级参改单位公务用车喷涂完毕后,要将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喷涂情况报省财政厅,其它车辆喷涂情况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联系人及电话: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处

李世政 13008675988

省财政厅政法处

韩 晗 0871-63626256

省委办公厅汽车修理厂: 肖建华 13708437927

省政府办公厅汽车修理厂:范 谊 13518788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