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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通告 巧政通告〔2023〕16号

2023-11-29 16:53编辑:刘荣 陆元华

为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12月1日到次年6月15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1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及草原周边1000米范围(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二)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垃圾、秸秆,烧蜂、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

(三)吸烟、生火取暖、野炊及熏蛇洞、兽洞、蚂蚁洞等;

(四)毁林葬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六)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七)未经批准的生产用火和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八)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三、提倡摆放鲜花、插柳条或摆祭熟食等文明祭祀行为。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林区草原人员要自觉扫“森林和草原防火码”,依法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的相关检查,主动交出易燃易爆物品和火种,配合做好实名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和拨打12119骚扰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处置工作。公安机关和林草执法人员务必依法严厉打击烧蜂等野外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违反本通告的,一律公开通报和曝光,态度恶劣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儿童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员违反本禁令的,依法追究监护人员责任。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五、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强化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巡山护林员和网格化管理制度。护林员失职从重惩处,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灭火队伍务必做好科学安全扑灭森林草原火灾的准备。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或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0870—3024408;举报肇事者,请拨打巧家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值班电话:0870—3024658;举报执法人员包庇肇事者,请拨打巧家县扫黑除恶办公室电话:0870—3024285。

附件:森林和草原防火码

巧家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3日

森林和草原防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