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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巧家县城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2023-01-18 16:44编辑:陆元华

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巧家县城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巧政通告〔2023〕1号

为进一步强化县城区烟花爆竹管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提升城市空气质量,净化城区社会治安环境,有效维护县城居民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昭通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巧家县城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方面的准入许可制度。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列入管制范围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高氯酸钾、铝镁合金粉、铝粉、硫磺等原材料。

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禁止向个人或非专业燃放单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须专业燃放单位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六、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客车、出租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七、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焰火晚会。凡举办焰火晚会的单位和个人,事先必须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申领《焰火燃放许可证》。

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

九、机关单位干部职工违反规定在县城建成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十、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在县城建成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制止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巧家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