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县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案件信息
2022-12-29 14:53编辑:余庆德
案件一
当事人:巧家县芒果歌舞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宋某城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8月1日,巧家县芒果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违法违规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8元,并处罚款30000元。
处罚机关:巧家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9月26日
案件二
当事人:巧家县乐坛晟世歌舞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阮某芬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7月22日,巧家县乐坛晟世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违法违规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96元,并处罚款30000元。
处罚机关:巧家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9月26日
案件三
当事人:巧家县尚凡歌舞厅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某帅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7月23日,巧家县尚凡歌舞厅违法违规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62元,并处罚款10000元。
处罚机关:巧家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9月26日
案件四
当事人:巧家县汇沙文化娱乐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江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8月15日,巧家县汇沙文化娱乐中心违法违规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罚款10000元。
处罚机关:巧家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27日
案件五
当事人:巧家鑫沙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某印
主要违法事实:2022 年 7 月 24 日,巧家鑫沙娱乐有限公司违法违规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罚款50000元。
处罚机关:巧家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9日
案件六
当事人:巧家天源娱乐会馆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蔡某芝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5,巧家天源娱乐会馆违法违规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40元,并处罚款15000元。
处罚机关:巧家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9日
案件七
当事人:巧家县乐尚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堵某鸣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11日,巧家县乐尚娱乐有限公司违法违规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21元,并处罚款15000元。
处罚机关:巧家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9日
巧家县文化和旅游局再次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活动,也不得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场所内从业。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提醒广大家长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不得带领更不得放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内活动或者在场所内从业,进一步担负起家庭及社会的教育监督职责,使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尊自爱、谨慎交友,预防未成年人受到各类不必要的侵害和各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有关部门将一如既往地开展联合专项整治活动,强化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管与处罚力度,建立健全预警处置机制,实现对未成年人娱乐活动及就业风险的防控,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巧家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