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巧家新闻网 >> 通知公告 >> 新闻详情

巧家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的通告

2022-11-24 15:37编辑:姜连聪 余庆德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的基础性工作,抓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有利于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云南省计委 财政厅 建设厅 环保局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文件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1383号)、《巧家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巧家县城区垃圾清运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巧发改复〔2014〕97号)、《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巧家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会议纪要》(2022年11月16日第21期)、《巧家县财政局关于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巧财非税〔2002〕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2021和2022年度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通告如下:

一、收缴时间

2022年11月23日至12月31日。

二、收缴标准

根据《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巧家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会议纪要》(2022年11月16日第21期)、《巧家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巧家县城区垃圾清运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巧发改发〔2014〕97号)、《巧家县财政局关于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巧财非税〔2002〕3号)为收缴标准。

三、收缴主体

由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配合,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加强指导,按原有征管模式由县城管执法局统一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后缴存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四、收缴范围

(一)县城区内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单位统一收取后缴存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二)企业、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经营门面、固定摊点、餐饮食店、KTV、酒吧、茶室、宾馆、旅社等收缴对象由县城管执法局统一收取后缴存至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五、其他

(一)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是每一个公民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年度缴纳,各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管执法局进行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同时依托县级融媒体等平台公开曝光。

本通告由巧家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巧家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