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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2022-11-09 19:29编辑:余庆德

2022年11月4日,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巧家县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适用单位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及垂钓行为等作了明确要求。垂钓行为须在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内,且持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的《垂钓许可证》。

办法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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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全县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2月1日)等法律法规,结合巧家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巧家县域内非禁渔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组织垂钓的单位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四条  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垂钓行为。禁渔区是指军事管制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除去划定的垂钓区之外的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渔期是指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的春季鱼类产卵期,在此时间段内,全县所有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一切渔事活动。

第五条  全县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  垂钓管理

第六条  垂钓行为须在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内,且持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的《垂钓许可证》。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七条  开展垂钓时钓具数量限一人一杆一线一钩。

第八条  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双钩(即2颗鱼钩,含2颗)以上的鱼钩;钩宽超过2厘米(不含2厘米)的鱼钩。

(二)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钩、锚鱼钩、卡钓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三)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四)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钓饵。

(五)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

(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器具、饵料、窝料。

(七)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箭(弩)、锚鱼等手段钓鱼射鱼。

(八)垂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苗种和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九)使用其他禁用的钓具和方式进行休闲垂钓。

第九条  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一级保护水生动物长江鲟(俗名达氏鲟)、二级保护水生动物胭脂鱼(俗名亚洲美人鱼)、圆口铜鱼(俗名水鼻子)、长鳍吻鮈(俗名耗儿鱼)、长薄鳅(俗名花鱼)、金沙鲈鲤、细鳞裂腹鱼(俗名细鳞鱼)、大鲵(俗名娃娃鱼)、山瑞鳖(俗名水鱼)、螺蛳、乌龟等名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之中的物种。误捕到必须立即放回原水体,误钓致伤的应当及时进行救护后再放生;钓获《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生物名录》和《云南省外来入侵物种名录(2019版)》上的物种(比如小龙虾、巴西龟、牛蛙、食人鲳、食纹鱼、清道夫等),不得放入原水体及其它开放水域,应立即报告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巧家分局和巧家县农业农村局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  垂钓时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常见钓获物应当符合下列规格:

(一)青鱼(俗称螺蛳青)、草鱼(俗称草棒)、鲢鱼(俗称白鲢)、鳙鱼(俗称花鲢)、南方大口鲶(俗称鲶巴郞)、长吻鮠(俗称江团),全长不低于30厘米;中华鳖(俗称团鱼、甲鱼、王八)250克以上。

(二)鲤鱼、鲌属(俗名翘壳、红梢、青梢)、全长不低于20厘米。

(三)鳜属(俗名桂鱼)、鲫鱼(俗名鲫壳鱼)、全长不低于10厘米。

小于上述规格的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第十一条  垂钓所得渔获物每人每日不得超过5千克且不能上市销售,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单尾重量超过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它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第十二条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巧家县农业农村局书面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目标鱼类等事项,结合垂钓场所环境,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接受监督检查。

以个人行为的垂钓活动,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所有责任由垂钓者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不得损坏堤防、护岸,不得向电站库区或者岸边丢弃垃圾、废弃物及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必须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县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单位或机构分工协作负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我县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工作。

(二)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非法垂钓行为和非法交易行为及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协助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管理垂钓工作。

(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相关流通环节的监管,对渔具店禁用渔具、不合格产品、三无产品等进行执法检查,重点加强查处农贸市场、超市、餐馆等地交易贩卖垂钓渔获物及禁钓工具设备等行为。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三无”船舶和利用非营运船、艇、排筏、水上漂浮物等运送垂钓人员的非法垂钓行为。

(五)市生态环境局巧家分局负责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非法垂钓行为。

(六)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垂钓区的划定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负责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和渔业资源保护等工作。

(七)县河长办将休闲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

(八)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协调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第五章  违法违规处置及奖励机制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相关要求进行垂钓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等相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奖励机制,对在垂钓活动或行为中有破坏渔业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实行有奖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0日0时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巧家县农业农村局。

附件:巧家县天然水域垂钓点位置统计表

来源: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