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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2021-11-10 14:44编辑:巧家县融媒体中心

巧家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整理了部分涉疫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主动落实疫情防控个人责任,积极参与疫情防控。

一、依法严惩拒不配合防疫措施违法犯罪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1日,扬州市首例确诊病例毛某宁来扬,居住在邗江区念四新村的姐姐家中。到扬后,毛某宁因出现咳嗽、发热等身体不适症状,于7月27日到扬州友好医院就诊时被控制。7月28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在毛某宁到扬被隔离治疗之前,其未按防控措施要求报告旅居史,隐瞒行程,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棋牌室、农贸市场等地,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毛某宁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调查时,毛某宁拒绝说明来扬之后的行程,拒绝配合流行病调查。

【防疫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希望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和公安机关的依法调查和管控措施,不得隐瞒、谎报行程经过、接触对象等相关情况。同时,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公安司法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处理。

二、依法严惩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3日,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局接金牛区卫健部门关于李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线索移交函。经受案查明:李某(男,23岁)于10月28日从外地返蓉后,拒绝执行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隐瞒其14天内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未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备,存在引起新冠肺炎疾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局局已依法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防疫警示】

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阻断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市民应尽的义务。因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控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防控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三、依法严惩妨害公务犯罪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日中午12点,社区防疫人员发现小区居民李某某出门未佩戴口罩,遂进行劝导,李某某拒绝佩戴并推搡翟某某。随后,李某某又返回家中拿刀回到现场,持刀挥向防疫人员,后李某某被制服。现场群众立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李某某抓获归案。2月26日上午10点,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妨害公务一案,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防疫警示】

本案系银川市首例因疫情防控,殴打依法从事疫情防控公务人员涉刑的案件。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打击涉疫情犯罪行为和维护防疫秩序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被告人李某某在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切勿以身试法。

四、依法严惩编造散布疫情谣言犯罪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5日至27日,居家隔离人员马某为吸引网络人气、博取流量,在银川市金凤区自己居住的小区内(现属于新冠肺炎疫情密接者隔离封控楼栋),私自进入同单元一未出售的毛坯房内,拍摄居家隔离视频,并多次开通直播,虚构事实、散布谣言,引发网民围观议论,造成大量网民误解,给疫情防控带来严重负面影响。马某的行为已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马某处以行政处罚。

【防疫警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对违反疫情防控要求、构成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处理。疫情期间广大群众要从政府权威渠道获取信息,不传播未经核实的涉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