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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地 朋友圈言论惹纠纷

2020-12-24 16:31编辑: 陆元华 谭昌国

巧家新闻网讯(通讯员 谭再娟)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起因竟是一则朋友圈。原告系某瑜伽馆,因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被告李某则在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并使用了“沆瀣一气、狼狈为奸、私自分赃”等词语,该朋友圈在一定范围内转发、转播,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巧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一定程度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就其过错行为对原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结合被告李某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形式及其影响范围,被告李某对原告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应与其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形式及其影响范围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微信朋友圈连续3天发布帖子向原告道歉,以恢复原告的名誉;并赔偿原告为保全证据支出的费用300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已履行完毕。

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同时,言论自由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为限度。

在互联网+时代,微信作为当下最主流的社交工具,其朋友圈功能成为我们分享生活点滴的一个重要平台,然而,由于它的公开性,在朋友圈我们更应注意自己的言行,一旦不注意,便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