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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具备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条件行业逐步恢复营业的通告

2020-02-16 19:42编辑:姜连聪

巧家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关于具备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条件行业逐步恢复营业的通告

(第15号)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云南省农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等要求,结合当前巧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现就具备疫情防疫条件行业逐步恢复营业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逐步恢复营业行业

餐饮行业(餐饮店、早点店、夜市摊点、烧烤店、冷饮店等)、住宿行业(宾馆、旅店、酒店、招待所等)、文化旅游业(旅游娱乐场所、公共活动场所、旅游企业、彩票站点、体育活动场所等)、休闲娱乐业(KTV、歌舞厅、网吧、慢摇吧、酒吧、影剧院、电子游戏室、洗浴中心、美容美发、足浴、健身房、棋牌室和茶室等)、交通运输业教育培训业继续暂停营业外,其他行业在具备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条件(具体条件详见第四条)前提下,可逐户报备检查后恢复营业。

二、恢复营业报备时间

从2020年2月17日上午9时起,具备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条件的,申请报备批准后恢复营业。

三、实行恢复营业报备制度

恢复营业前,县城城区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经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验收批准,方可恢复营业;其他区域的向当地政府提交申请并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经当地政府组织验收批准,方可恢复营业。

四、恢复营业必备条件

(一)申请恢复营业前

1. 准备防护物资:防护口罩、消毒水/酒精、洗手液等防护用品,具备一定规模、室内经营的需配备测温仪。

2. 营业场所干净卫生,并进行全面彻底消毒。

3. 申请并张贴“云南抗疫情”二维码(出、入)。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

1. 严格执行返岗人员健康申报制度,所有返岗人员必须主动提交健康申报表。工作人员不得有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集中观察和居家观察对象未解除观察的,不得有14天内有湖北等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不得有发热(体温超过37.3℃)、咳嗽、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等症状人员。

2. 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3. 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每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消毒,其中,电梯自动扶梯扶手、收银台面等经常接触部位每日至少3次消毒。

4. 工作人员实行每日健康监测,建立体温监测登记本。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并全程佩戴口罩。

5. 所有营业场所必须在入口处对顾客进行体温检测(未检测体温的不得入内),在醒目位置张贴健康提示、“云南抗疫情”二维码(出、入),督促顾客佩戴口罩、扫码进出,不配合的顾客拒绝进入。同时,要积极宣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知识。

6. 一旦发现有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时,应立即戴上口罩送至隔离区,及时联系卫健部门处理,并协助开展有关调查处置工作。

五、其他相关事宜

(一)法人代表(负责人)承担本经营单位(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全部责任,必须组织全面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阻断病毒传播途径。

(二)在疫情防控解除前,严禁开展促销、聚餐、集会、展览展示等,暂停赶集活动。

(三)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积极组织货源,保障群众日常消费需求,杜绝随意涨价。所有的商品应在合格供应商处采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经营、储存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宰杀活禽,不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死因(来源)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在商品原料运输、储存过程中,应严格防控,杜绝污染。

(四)提倡刷卡支付、各种移动支付方式结算。

(五)相关部门将联合进行督促检查和执法,未经报备批准、未达到疫情防控条件、未严格防控措施的,一律不准提前或擅自营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一律按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0870—7125127,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值班电话:0870—3024178。

巧家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