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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05-12 20:02编辑:巧家县融媒体中心

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白鹤滩镇、大寨镇、崇溪镇、金塘镇、蒙姑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巧家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5〕12号)、《云南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移领办发〔2018〕24号)、《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移发〔2017〕147号)等法规、政策及《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云南部分)》,结合巧家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移民安置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坚持移民安置与打造巧家县库区特色旅游城镇相结合;坚持顾全大局,服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实行政府负责,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参与,移民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单位全过程监督评估,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县直有关部门在做好移民安置工作的同时,对移民安置区产业扶持、道路交通、农田水利、文教卫生等项目及资金予以优先安排和政策倾斜,促进移民后续发展。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迁建集镇和库周城市集镇规划区移民集中居民点新址占地区。

第六条移民人口分为搬迁安置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移民安置分为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

第二章搬迁安置


第七条搬迁安置是指对房屋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和居民迁移线外因随城市集镇、居民点整体迁移或生产安置等需要搬迁的移民人口进行安置。

第八条搬迁安置分为城集镇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搬迁安置移民以户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城集镇集中安置

城集镇集中安置是指移民在规划的城集镇集中安置区内进行城镇化安置的搬迁安置方式。城集镇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移民安置房和公共配套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1.城集镇集中安置区

巧家县规划7个城集镇集中安置区,即:白鹤滩镇黎明新村安置区、七里安置区、北门安置区、莲塘安置区(天生梁子、邱家屿两个片区),大寨镇王家湾安置区(上、下王家湾两个片区),金塘迁建集镇,蒙姑镇十里坪安置区。

2.搬迁安置去向

集中搬迁安置人口在本镇内安置,本镇内有多个集中安置区的,按照规划确定的移民安置去向进入安置区。

3.住宅形式

城集镇集中安置区统一采取小区化楼房安置。根据巧家县县城、集镇总体规划,蒙姑镇十里坪、大寨镇王家湾集中安置区规划建设低层楼房建筑;白鹤滩镇黎明新村、七里、北门、莲塘和金塘迁建集镇集中安置区规划建设中高层、高层楼房建筑。

4.安置房建购面积

搬迁安置人口安置房建购面积分为基本住房建购面积和改善性住房建购面积。

移民户在移民安置政策内明确的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同)基本住房建购面积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意愿和经济条件每人增加5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建购面积;对自身经济条件较好的移民户,还可选择每人不超过20平方米自费承担的改善性住房建购面积。

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基本住房建购面积按库区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交纳建购资金,改善性住房建购面积按砖混结构房屋建设成本价交纳建购资金。

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基本住房建购面积按库区框架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交纳建购资金,改善性住房建购面积按框架结构房屋建设成本价交纳建购资金。

5.安置房选择

选择集中安置的移民户,以户为单位在本户建购面积以内,根据规划设计的户型选择一套或多套住房。

在同一安置区内安置的移民户,需要合并选房的,由移民户共同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在移民户建购面积以内,根据规划设计的户型选择一套或多套住房;不在同一安置区内安置的移民户,不能合并选房。

移民户在选择建购面积和户型时,以搬迁安置协议签订截止日的人口为准,在搬迁安置协议签订截止日前取消搬迁安置人口身份的不再配置安置房建购面积,移民人口界定后至搬迁安置协议签订截止日期间新增的人口,按移民人口界定程序申报确定并配置安置房建购面积;在搬迁安置协议签订截止日后至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搬迁安置截止日期间新增的搬迁安置人口不再配置安置房建购面积,统一按分散安置方式处理。

移民安置房建购办法另行制定。

6.安置区节约用地

安置区节约用地是指城集镇集中安置区内规划的居住用地,因规划设计优化后节约的部分,由政府指导集中安置的移民进行经营和管理,节约用地产生的收益归所涉移民所有。

安置区节约用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分散安置

分散安置是移民自行确定搬迁去向,自行落实居住房屋的搬迁安置方式。选择此方式的搬迁安置人口按19903元/人的标准计发新址用地费和基础设施恢复费。

分散安置的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至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搬迁安置截止日期间新增的人口,按移民人口界定程序申报确定后计发新址用地费和基础设施恢复费。

第九条移民户在搬迁安置协议签订期限内,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搬迁安置方式并完善相关手续,具体为:由户主填写搬迁安置申请表,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后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在规定时限内不选择搬迁安置方式、不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按分散安置方式处理。


第三章生产安置


第十条生产安置是指对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因原有土地资源丧失,或其他原因造成土地征收线外原有土地资源不能使用,需重新解决生产资料、生活出路或生活来源的移民人口进行安置。

第十一条生产安置分为逐年补偿安置、复合安置、自行安置三种方式。生产安置人口以户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一)逐年补偿安置

逐年补偿安置是对生产安置人口按一定数量的耕(园)地标准以货币形式逐年按月发放补偿费的安置方式。选择该安置方式的生产安置人口不再配置生产用地。

1.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为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选择逐年补偿安置方式的生产安置人口。

2.安置标准

逐年补偿安置标准为征地前人均耕(园)地小于1.0亩的村(居)民小组,逐年补偿安置标准为1.0亩耕地的年产值;征地前人均耕(园)地大于或等于1.0亩的村(居)民小组,逐年补偿安置标准为1.5亩耕地的年产值。耕地基础年产值标准为3182元/亩·年。

逐年补偿标准为1.0亩耕地年产值的,每月发放逐年补偿费265.17元/人;逐年补偿标准为1.5亩耕地年产值的,每月发放逐年补偿费397.75元/人。

3.安置资金

生产安置人口的安置资金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统筹用于逐年补偿。统筹标准为:逐年补偿标准为1.0亩的,统筹资金50912元/人;逐年补偿标准为1.5亩的,统筹资金76368元/人。

(二)复合安置

复合安置是在配置少量耕地的基础上,再辅以发放逐年补偿费的安置方式。复合安置分为集中复合安置和分散复合安置。

1.集中复合安置

集中复合安置是指每个生产安置人口统一集中配置0.3亩耕地的复合安置方式。

(1)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为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白鹤滩镇、金塘镇、蒙姑镇选择集中复合安置方式的生产安置人口。

(2)安置标准

安置标准为征地前人均耕(园)地小于1.0亩的村(居)民小组,按每个生产安置人口配置0.3亩耕地并发放0.7亩耕地的逐年补偿费185.62元/人·月;征地前人均耕(园)地大于或等于1.0亩的村(居)民小组,按每个生产安置人口配置0.3亩耕地并发放1.2亩耕地的逐年补偿费318.2元/人·月。

(3)安置资金

集中复合安置的生产安置人口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统筹安置资金用于配置耕地和部分逐年补偿,统筹标准按照库区逐年补偿标准执行,即:征地前人均耕(园)地小于1.0亩的村(居)民小组的统筹资金为50912元/人,征地前人均耕(园)地大于或等于1.0亩的村(居)民小组的统筹资金76368元/人。

(4)集中复合安置配置的耕地区域按下步流转整治土地所在区域确定,生产用地配置时间待土地整治完毕后县人民政府适时公布。对选择集中复合安置的移民户,若集中配置0.3亩耕地不能落实时,其生产安置方式调整为分散复合安置或逐年补偿安置方式。

2.分散复合安置

分散复合安置是指由移民户按每个生产安置人口自行流转不低于0.3亩耕地的复合安置方式。

(1)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为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选择分散复合安置的生产安置人口。

(2)安置标准

安置标准为征地前人均耕(园)地小于1.0亩的村(居)民小组,按每个生产安置人口自行流转0.3亩耕地并发放0.7亩耕地的逐年补偿费185.62元/人·月;征地前人均耕(园)地大于或等于1.0亩的村(居)民小组,按每个生产安置人口自行流转0.3亩耕地并发放1.2亩耕地的逐年补偿费318.2元/人·月。

(3)安置资金

分散复合安置的生产安置人口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统筹生产安置资金,统筹标准为:征地前人均耕(园)地小于1.0亩的村(居)民小组的统筹资金为50912元/人,其中15273.6元兑现给移民用于自行流转土地,35638.4元用于发放逐年补偿费;征地前人均耕(园)地大于或等于1.0亩的村(居)民小组的统筹资金76368元/人,其中15273.6元兑现给移民用于自行流转土地,61094.4元用于发放逐年补偿费。

(4)选择此方式的生产安置人口自行流转满足安置标准的耕地后需向原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供土地流转手续材料。

(三)自行安置

自行安置是指由生产安置人口根据自身条件自行落实生产出路和生活来源的安置方式。

1.自行安置包括自行农业安置、二三产业安置和投亲靠友安置三种方式。

2.选择自行安置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自行农业安置的,自行流转不低于当地村(居)民小组人均水平的耕地,并向原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供土地流转手续材料。

(2)二三产业安置的,家庭主要成员须有固定职业或技术专长,长期固定从事非农生产活动,且家庭经济主要收入来源依靠非农生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原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审核。

(3)投亲靠友安置的,所投靠的亲友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赡养、扶(抚)养能力,并由接纳人出具同意接纳的书面承诺书,报原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审核。

3.选择自行安置的移民户,该户被征耕(园)地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该户所得部分,由移民户自行用于调整落实生产资料及配套设施,签订生产安置协议并落实安置措施后兑付。

第十二条选择逐年补偿和复合安置方式的,其逐年补偿费从移民签订生产安置协议后次月起发放,逐年补偿标准有调增时,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移民户在生产安置协议签订期限内,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生产安置方式并完善相关手续,具体为:填写生产安置申请表,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后与移民户签订生产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在规定时限内不选择生产安置方式,不签订生产安置协议的,按逐年补偿安置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安置资金

(一)生产安置资金包括安置移民逐年补偿费、生产用地流转费、必要的土地整治和生产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等。

(二)生产安置资金统筹范围

1.耕地、园地的全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草地、农村道路及农田水利用地、坑塘水面、其他土地移民部分全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3.林地移民部分全部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一半。

(三)生产安置资金统筹方式及集体财产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由各村(居)民小组讨论决定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生产安置资金首先从被征耕(园)地征地补偿费中统筹,被征耕(园)地征地补偿费不足以统筹生产安置资金的部分,从移民被征收的其他土地征地补偿费中补足,仍不足的部分计列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予以解决。生产安置资金统筹后,被征耕(园)地征地补偿费有剩余的,按村(居)民小组讨论决定的方案兑付。

第十五条逐年补偿的生产安置人口一经确定不再调整,享受逐年补偿的移民死亡后,其逐年补偿费由法定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同时报县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从生产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截止时间止,新增人口界定为生产安置人口的,随该户选择的生产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第四章  移民补偿补助


第十七条移民补偿补助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青苗和林木补偿费、农副业设施及农村小型专业项目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其他补偿补助费等。

第十八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新址用地费和基础设施恢复费等补偿补助与移民选定的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方式对应处理,其他属于移民个人的补偿补助费直接兑现到移民户。

第十九条移民补偿补助标准按审定下发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建房困难户建房补助。建房困难户建房补助是对原有房屋补偿费低于35平方米/户(1人户)或25平方米/人(多人户)砖混结构房屋补偿费的移民户给予补助,按库区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补足不足部分。即:1人户原有房屋补偿费低于35875元的,补助至35875元,多人户原有房屋补偿费低于25625元/人的,补助至25625元/人。

第二十一条集体土地上有房无户籍户(户籍不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库区补偿单价补偿。按建设征地影响的该户房屋面积计发新址用地费及基础设施补偿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房屋补助单价为305元,每户不超过57719元。

第二十二条移民补偿补助费在移民选定安置方式、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经公证后,由镇人民政府测算资金向县人民政府报批,按如下方式兑付:

(一)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资金按标准计算兑现到移民户。城集镇集中安置的移民户房屋建购资金由移民户委托县移民主管部门代扣代缴,不足部分在规定时限内自行缴纳。

(二)逐年补偿、复合安置移民户的生产安置资金统筹后有剩余的按照村(居)民小组讨论决定的分配方案兑现。

(三)自行生产安置移民户的生产安置资金兑付到移民户。

(四)兑付到移民户的资金存入该户银行账户,资金兑付与安置方式、安置进度相对应。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内的移民政策宣传、安置协议签订、移民搬迁、土地筹措、土地配置、生产技能培训和后期扶持等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移民相关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移民在安置协议签订后,不得改变安置方式。移民要按照政府公布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搬迁安置;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移民人口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随监护人安置;户籍转出的在校学生、服刑人员、现役军人等随户安置。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后期扶持条件的移民,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移民搬迁安置后由公安机关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巧家县水电移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