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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使用童工的公告

2018-10-11 16:36编辑:姜连聪 雷昆娇

巧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巧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法使用童工的公告


各用工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违法使用童工事件的发生,现将禁止非法使用童工相关规定作如下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巧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投诉电话:0870—3025224;巧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0870—3024270。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