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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人民政府文件(巧政发【2018】13号)

2018-03-30 17:13编辑:姜连聪

巧家县人民政府文件

巧政发【2018】13号

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人口界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人口界定实施办法》已经市移民局批复,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9日


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人口界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安置工作,确保移民人口界定工作依法依规、准确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云南部分)》(审定本),结合巧家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移民人口界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移民合法权益,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第三条  移民人口界定目的是为移民搬迁安置、生产安置、补偿补助、后期扶持等提供依据。

第四条  移民人口界定的范围特指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迁建集镇和库周城市集镇规划区集中居民点新址占地区。


第二章 移民人口界定


第五条  移民人口分为搬迁安置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

(一)搬迁安置人口:指房屋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以内的人口和居民迁移线以外因随城市集镇、居民点整体迁移或生产安置等需要搬迁的人口。

(二)生产安置人口:指土地征收线内因原有土地资源丧失,或其他原因造成土地征收线外原有土地资源不能使用,需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或解决生存出路的农村人口。

第六条  搬迁安置人口界定。

(一)下列人口应界定为搬迁安置人口:

1.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封库令”)生效时间(2011年1月1日)前:

(1)户籍和主要居住房屋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人口。

(2)原户籍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在校学生、服刑人员、现役军人。

2.“封库令”生效时间至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搬迁截止日期间,新增并落户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且有固定房屋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口。

(1)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人口、新出生的人口、依法收养的人口。

(2)父或母再婚到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随迁入户时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就读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并持有残疾证的子女。

(3)已回原籍居住的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

(4)正常工作调动迁入人口及随迁直系亲属。

3.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搬迁截止日期前,原户籍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服刑人员、现役军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搬迁安置人口身份。

1.弄虚作假经发现核实的人口。

2.搬迁安置人口界定后,在搬迁前户籍已迁出的人口。

3.搬迁安置人口界定后,在搬迁前死亡的人口。

第七条  生产安置人口界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人口可纳入生产安置人口界定对象:

1.户籍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且其耕园地等生产资料基本被征收的。

2.原户籍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户籍迁出但其耕园地等生产资料基本被征收的在校学生、服刑人员、不具备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现役军人。

3.生产安置人口界定后至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搬迁截止日期间,新增并落户的农村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报并提供相关依据,可纳入生产安置人口界定对象。

(1)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人口。

(2)新出生的人口。

(3)依法收养的人口。

(二)生产安置人口分解界定方法。

1.耕园地全部被征收的村(居)民小组,符合界定条件的人口均为生产安置人口。

2.耕园地部分被征收的村(居)民小组,由各村(居)民小组分两阶段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生产安置人口分解界定:

第一阶段:以移民人口界定截止日的测算指标数为控制数进行分解界定;

第二阶段:以移民人口界定截止日至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实施搬迁截止日期间的测算指标数为控制数进行分解界定。

以各阶段的控制数求出村(居)民小组生产安置人口界定标准(亩/人),以各户被征收耕园地面积除以界定标准(亩/人)计算出分解指标(各户的分解指标不超过该户的生产安置对象界定总数)后,再由各户分解落实到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正式职工不纳入生产安置人口界定对象。

户籍和主要居住房屋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正式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审核出具相关证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界定为搬迁安置人口。


第三章 界定程序

第九条  搬迁安置人口界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镇人民政府以实物指标调查登记确认的人口为基础,按照本办法组织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对搬迁安置人口进行逐一界定,落实到户到人,完善相关资料,并登记造册和汇总后逐级上报县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镇人民政府上报成果进行复核后交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在村(居)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

(三)张榜公示实行三榜公结制,每榜公示7天。第一榜、第二榜由镇人民政府公示,第三榜由县人民政府公示。第一榜全面公示,第二榜仅公示对第一榜有异议、且经查证后的人口;第一榜公示后无异议的,不再进行第二榜公示,第三榜公示后的数据为最终成果。

(四)第三榜公示后,县人民政府汇总并按程序上报。

第十条  生产安置人口界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人民政府将设计单位测算到村(居)民小组的生产安置人口指标数下达到镇人民政府。

(二)在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各村(居)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生产安置人口分解方案,将本村(居)民小组的生产安置人口指标按户分解落实到人,并将分解界定成果逐级审核后上报县人民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镇人民政府上报成果进行复核后交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在村(居)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

(四)张榜公示实行三榜公结制,每榜公示7天。第一榜、第二榜由镇人民政府公示,第三榜由县人民政府公示。第一榜全面公示,第二榜仅公示对第一榜有异议、且经查证后的人口;第一榜公示后无异议的,不再进行第二榜公示,第三榜公示后的数据为最终成果。

(五)第三榜公示后,县人民政府汇总并按程序上报。

第四章 职责和责任

第十一条  移民人口界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县直有关单位配合,主设单位负责技术指导,项目业主、移民综合监理参与。

第十二条  在移民人口界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弄虚作假者,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巧家县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